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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辛丑条约》签订

在124年前,1901年9月7日《辛丑条约》签订


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,迫使清政府于1901年(光绪二十七年)9月7日在北京签订《辛丑条约》。


《辛丑条约》主要内容包括:

(1)中国对各国赔款4.5亿两白银,价息合计超过9.8亿两白银,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;

(2)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,允许各国驻兵保护,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;

(3)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,允许列强各国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;

(4)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,清政府概允商议;

(5)清政府对德、日道歉;

  等等;


《辛丑条约》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。《辛丑条约》的签订,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,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,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。


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,中国加入协约国参战,作为战胜国,停止对战败的德、奥赔款支付;十月革命胜利后,俄国部分的庚款余额,苏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弃。

珍珠港事件的第二天,中国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国宣战,宣布“所有一切条约、协定、合同,有涉及中日、中德、中意之关系者,一律废止”。

1943年10月20日,中比条约第二条,1945年5月29日,中荷条约第三条;1946年2月28日,中法条约第三条,均做出同样规定,废除《辛丑条约》。《辛丑条约》原签字国,共十一国。除上述英、美、比、荷、法五国外,其余如德、奥、俄、日、意大利、西班牙六国,因宣战或改定新约,也已取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