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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》正式生效

在47年前,1978年10月23日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》正式生效


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》是1978年8月12日中日在北京签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》简称。1978年8月16日,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条约。10月16、18日,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,10月20日,日本政府内阁会议正式批准。1978年10月23日,条约互换仪式在东京举行,条约正式生效,有效期为10年。


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》主要内容有:

①重申联合声明第6条的内容,规定双方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,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;根据上述原则和《联合国宪章》的原则,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,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。

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,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。

③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,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,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、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。

④该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