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76年前,1950年2月14日《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》在莫斯科签订
《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》是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(苏联)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,同年4月11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30年。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《中苏友好同盟条约》。
关于《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》规定了双方在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,确立了中苏之间的同盟关系。条约的核心内容是,缔约国双方均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、集团、行动和措施,缔约一方如果受到第三国的侵略,另一方“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”。
上世纪60年代起,中苏两国关系恶化,该条约名存实亡。期满后没有再延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