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的决定,并于2025年1月1日生效。
新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作了一个重大的改变,就是增加了两天法定假期(分别是除夕列为法定假日,五一增加1天),修改过后我国的法定假日如下:
(一)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(1)元旦,放假1天(公历1月1日);
(2)春节,放假4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至初三,高速免费),加上周末调休共休7至9天;
(3)清明节,放假1天(二十四节气之清明当日,高速免费);
(4)劳动节,放假2天(公历5月1日、2日,高速免费),加上周末调休共休5天;
(5)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五月初五当日);
(6)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八月十五当日);
(7)国庆节,放假3天(公历10月1日至3日,高速免费),加上周末调休共休7天,若与中秋连休则为8天。
放假1天的节日通常与周末调休形成3天假期,但若节日在周三则只休1天。
(二)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(1)妇女节(公历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(2)青年节(公历5月4日),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(3)儿童节(公历6月1日),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;
(4)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公历8月1日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
(三)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假日调休规则:
对于只有一天的节假日,若在周三,则只放假1天;其它情况的则与相近的周末一起连休,并且将附近周末的假期调到节日一起休(然后周末上班)。原则上连续上班不超过6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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