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英天津条约》是哪一年签定的?
在167年前,1858年6月26日《中英天津条约》签署
《中英天津条约》又称《中英续约》,是1858年(咸丰八年)6月26日清朝与英国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。该条约与《中俄天津条约》、《中美天津条约》和《中法天津条约》构成了《天津条约》的主体。
1857年,英国联合法国,派出远征军到中国,攻占了广州。1858年4月,又北犯大沽。英、法、美、俄四国专使向清政府递交了照会,限令于6日内答复他们的侵略要求。5月20日,英法联军悍然攻占大沽炮台,26日进犯天津,威胁清政府速派大臣谈判,否则将进攻北京。
清政府并派出大学士桂良、吏部尚书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。在英方代表的一再威逼下,桂良等人终于屈服,被迫接受英国的条件。6月26日,桂良、花沙纳与英国代表额尔金正式签订了《中英天津条约》。
《中英天津条约》共56款,另附专条1款。主要内容有:
1.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“可在京师,或长行居住,或能随时往来”,可在北京租地租屋,雇觅夫役。英在通商各口岸设领事官。
2.凡传基督教者,清政府应一体保护。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、通商。
3.除广州、福州、厦门、宁波、上海五口岸外,增开牛庄、登州、台湾、潮州、琼州为通商口岸;长江汉口段以下至海沿岸,除增开镇江一口岸外,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;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;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。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,可在各口岸并各地方租地盖屋,设立栈房,建立教堂、医院、墓地。
4.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,英国当事人及财产,皆归英国官员查办;英国人犯法,由英国官员惩处;中国人扰害英国人,由中国官员惩办;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,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。
5.中英双方应于《天津条约》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;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“子口税”,应“综算货价为率,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”,一次缴清。
6.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,“英国无不同获其美”。
7.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。赔款缴清,方将广州城交还。
《中英天津条约》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严重的破坏,使英国又获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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