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法天津条约》是哪一年签定的?
在167年前,1858年6月27日《中法天津条约》签署
《中法天津条约》又称《和约章程》,中国清政府和法国政府于1858年6月27日(清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)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。
1856年,为扩大在华权益,英、法联合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。1858年5月20日,英法联军在俄国和美国的支持下,攻陷天津大沽炮台,直逼天津和北京。清政府即派大学士桂良、吏部尚书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今日签订城下之盟——《中法天津条约》(原称《和约章程》)。共42款。
《中法天津条约》主要内容:
一、法国公使驻北京,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。
二、增开琼州、潮州(后改汕头)、台湾(台南)、淡水、登州(后改烟台)、南京为通商口岸。
三、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。
四、法国人可在内地游历,可在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,设立教堂、医院、学校、坟地、仓库等,中国地方官对破坏法人的中国人应予严惩。
五、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、关口税、吨税、过关税、出入口货税,法国都可“均沾”。
六、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。
七、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。
八、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。
该条约是法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,使中国主权遭受进一步的破坏。该条约的签订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进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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